民诉法对到期债权有什么规定?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对方欠我钱已经到了还款期限,但他说自己没钱还,不过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我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对于这种到期债权有啥规定,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他用这个到期债权来还我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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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其中第499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也就是欠你钱的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该债权,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理,同时通知第三人直接向你履行债务。 此外,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根据该解释第501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如果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异议。 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就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无法直接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执行其到期债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总的来说,当遇到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不还钱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借助法院的力量,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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