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还不上,我知道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但他不积极去要。我想了解下,我作为债权人该怎么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具体的步骤和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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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找别人要钱,影响到债权人收回自己的钱了,债权人就可以替债务人去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还款日期已经到了。其次,债务人须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比如债务人对别人也有一笔到了该还时间的欠款。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条件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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