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行为?


在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行为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跳单”的概念。“跳单”通常指的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绕过中介直接与交易相对方达成交易,以此逃避支付中介费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关键在于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的条款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为判断“跳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判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看中介是否为委托人提供了交易机会。如果中介已经为委托人介绍了特定的交易对象,比如带委托人实地查看了房屋,详细介绍了房屋的情况、价格等重要信息,那么就可以认为中介提供了交易机会。其二,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交易机会。如果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或者直接与原中介介绍的交易对象达成了交易,且该交易与原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存在直接关联,那么就可能构成利用了该交易机会。其三,看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如果委托人是为了避免支付中介费,而故意绕过原中介与交易相对方达成交易,那么这种行为更倾向于构成“跳单”。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委托人虽然通过中介获得了交易信息,但之后又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了其他更合适的交易机会,并且与新的交易对象达成了交易,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跳单”。因为委托人并没有单纯依赖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而是通过自身的积极行动拓展了交易渠道。另外,如果中介合同中对于交易机会的界定不明确,或者中介未能充分履行其服务义务,比如没有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等,那么在判断“跳单”行为时也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总之,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中介合同的约定、中介提供服务的情况、委托人的行为动机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