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房子是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判?

我和我爱人结婚后有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有他/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不知道这房子会怎么判,是归房产证上名字的那个人,还是我们共同分割呢?我很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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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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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房子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判决结果也需要根据多种情况来综合判断。 首先,如果该房子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通常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甲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与乙离婚,此房子仍归甲所有。 其次,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丙婚前付首付买了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丁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丙,但丙要对丁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再者,若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戊和己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戊名下,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房子归属,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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