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被诉产品或工艺与专利是否相同?


判断被诉产品或工艺与专利是否相同,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关键环节。在我国,这一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方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被诉产品或工艺是否与专利相同。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就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里的“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例如,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连接方式为螺栓连接”,而被诉产品采用了“卡扣连接”,如果卡扣连接与螺栓连接在实现连接功能上基本相同,手段基本相似,效果也差不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种替换,那么就可能构成等同特征。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判断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要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例如,在手机外观设计中,由于市场上手机外观设计的变化多样,设计空间较大,那么一些细微的外观差异可能不被认为构成侵权;而对于一些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如普通的水杯,细微的外观差异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不同的外观设计。 此外,在判断过程中,还需要考虑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制,那么在侵权判定时,就不能再将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总之,判断被诉产品或工艺与专利是否相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类型、权利要求的内容、技术特征的比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