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一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下面将从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这里所说的“童工”,就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接下来,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一些个体工商户、企业老板等,如果他们雇用了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就可能构成此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审查清楚劳动者的年龄,一般不构成此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比如,让未成年人搬运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重物。二是从事高空、井下作业。像让未成年人在高处进行建筑作业或者下矿井工作等。三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例如,让未成年人在有爆炸危险的工厂车间工作。并且,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雇用多名童工、童工从事劳动时间较长、导致童工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时,还需要注意一些要点。一方面,要准确判断劳动的性质是否属于“危重劳动”。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童工。司法机关会通过各种证据来判断,比如招工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等。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知道所招用的劳动者是童工,并且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 总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准确判断。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年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