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能成立留置权。 首先,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比如毒品、枪支弹药等。这些物品本身就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所以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禁止流通物能否留置作出规定,但从物权的行使应当合法合规的原则来看,留置权的行使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留置了禁止流通的动产,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来实现债权,留置权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其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对于托运的特定货物,承运人不得行使留置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况,但从合同自由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 再者,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得成立留置权。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观念的体现。比如,医院留置患者的急救设备、殡葬机构留置死者的遗体等,这些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能成立留置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留置动产与债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也不得成立留置权。例如,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以托运人未支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这就与承运人承担的运输义务相抵触,此时不能成立留置权。这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不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在涉及动产留置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仔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留置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