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
我在做一些商业交易,涉及到动产留置的情况。 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哪些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因为我怕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留置权不成立的情况,导致我的权益受损,所以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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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能成立留置权。
首先,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比如毒品、枪支弹药等。这些物品本身就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所以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禁止流通物能否留置作出规定,但从物权的行使应当合法合规的原则来看,留置权的行使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留置了禁止流通的动产,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来实现债权,留置权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其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对于托运的特定货物,承运人不得行使留置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况,但从合同自由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