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宣告破产后,由特定主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过程,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公司债务,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申请破产。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也就是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接着,管理人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 之后,管理人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会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变价,将变价所得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完成财产分配后,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