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怎样进行破产清算?


劳务公司破产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的资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过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流程和法律依据。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劳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也就是劳务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提出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一系列材料,如破产申请书、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公司破产清算的“大管家”,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从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要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的营业等。 接着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这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平台。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再然后是财产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