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才有效?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立遗嘱的相关事宜。 首先,遗嘱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必须是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行为和后果的成年人。简单来说,就是精神正常、能够独立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才能立遗嘱。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就要求立遗嘱过程中不能受到他人的威胁、欺骗等不当影响,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表达的。 接下来,介绍几种常见的遗嘱形式及其要求。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的全部内容都要由遗嘱人自己书写,不能打印,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写清楚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形式是《民法典》新增的,要注意每页都要签名和注明时间。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后,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进行处分。总之,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