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嘱应该如何订立?


房屋遗嘱是指遗嘱人对自己名下房屋进行处分,在其去世后按照其意愿分配该房屋的一种法律文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订立房屋遗嘱。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明白遗嘱的内容和后果。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所立的房屋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主自愿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如果有人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让遗嘱人订立房屋遗嘱,那么该遗嘱是可以被撤销的。《民法典》同样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关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合法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遗嘱人可以亲自用钢笔在纸上写下自己对房屋的分配意愿,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订立遗嘱的时间。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像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就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的使用也较为常见,但要注意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且口头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并非订立房屋遗嘱的必要程序。 最后,遗嘱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遗嘱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和要求,订立的房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遗嘱人去世后按照其意愿分配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