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如何实现实体化?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取保候审的实体化,可以理解为让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切实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要实现取保候审的实体化,首先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如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所提供的保证方式是否可靠等。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的实体化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