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遗漏该如何修改?


离婚协议有遗漏,修改方式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离婚协议还没有生效,也就是还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随意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怎么改都行。这是因为此时协议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重新调整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方面的条款。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通常不能随意修改,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办法。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要采用书面形式,清楚注明这是对原离婚协议的补充内容,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稳定性,有条件的话建议进行公证。比如遗漏了某项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双方就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对该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约定 。 二是如果能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另一方欺骗,对某些重要财产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在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如果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的一年内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也可以起诉变更。 总之,修改离婚协议要根据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