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如何进行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准备相应材料: 首先是申请地点,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其次是所需材料,通常需要提交以下这些: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这能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2. 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比如房产证等,以此明确遗产的具体情况。 3. 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比如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等,用来证实申请人确实享有继承权。 4.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这个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以确保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外,办理时还有一些要点需注意: 1. 时间上,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必须由继承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代理,除非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其居住地办理。 3. 公证处会向当事人讲明其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要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相关概念: 放弃继承权: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