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下面分别介绍质押权取得的相关内容。
对于动产质押权的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简单来说,就是当出质人把质押的动产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权就产生了。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李四,当张三把汽车交给李四实际控制的时候,李四就取得了该汽车的质押权。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就是直接把质押物交到质权人手中;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即质押物原本就由质权人占有,双方达成质押合意时质押权设立;还可以是指示交付,即质押物由第三人占有,出质人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质权人。
而权利质押权的取得,不同类型的权利有不同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王五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他将该汇票质押给赵六,当王五把汇票交给赵六时,赵六就取得了该汇票的质押权。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比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丙银行,需要到相关的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丙银行自登记完成时 取得股权质押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质押权取得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首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其次,质押物应当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如果出质人无权处分质押物,可能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或质押权无法实现。另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质押权的取得需要依据不同的质押类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同时要注意相关的合同订立和权利义务问题,以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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