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占用基本农田?


在我国,基本农田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殊耕地,对其保护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要判断是否属于占用基本农田,需要明确占用的定义和相关行为表现。 首先,占用基本农田指的是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使其不能再用于基本农田所规定的农业生产活动。比如,将原本种植粮食作物的基本农田用来建造工厂、修建房屋、开发商业项目等非农业建设,这就属于典型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未经批准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用。 另外,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也是有严格限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且不得在临时占用期间改变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期满后要及时恢复种植条件。 此外,一些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也可视作广义上的占用。例如,在基本农田上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但破坏了基本农田的土壤结构和肥力,影响了其农业生产能力,同样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判断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关键在于是否改变了基本农田的用途、是否破坏了其种植条件以及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如果发现有疑似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以维护基本农田的合法使用和国家的耕地保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