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经常在休息日安排我加班。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该怎么给我支付加班费呢?我担心公司随意给我加班费,损害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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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休息日”的概念。休息日一般是指周六和周日,这是劳动者常规的休息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者本应享有休息的权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不能安排补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在其他时间给劳动者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那么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如果无法安排补休,就必须支付加班费。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至少要是劳动者正常工资的两倍。 计算加班费时,要先确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小时工资则是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比如,小李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的日工资就是5000÷21.75 ≈ 229.89元。如果小李在休息日加班一天,且公司不能安排补休,那么公司就应该支付给他的加班费至少是229.89×2 = 459.78元。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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