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买卖居间合同该如何履约?


在探讨《民法典》中买卖居间合同如何履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买卖居间合同。简单来说,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打个比方,你想买一套房子,通过房产中介找到了合适的房源,这里房产中介就是居间人,你和中介签订的合同就是买卖居间合同。 对于居间人的履约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意味着居间人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比如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中介要如实告知房屋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抵押等重要信息。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介故意隐瞒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你购买后遭受损失,中介不仅拿不到报酬,还得赔偿你的损失。 而对于委托人的履约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例如,在买卖双方通过中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支付报酬。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报酬金额,就会根据中介的劳务来合理确定报酬。 此外,在履行买卖居间合同过程中,双方还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居间人还是委托人,都要真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欺诈、隐瞒或者恶意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委托人不能在中介促成交易后,为了不支付报酬而私下与对方达成交易;居间人也不能为了促成交易而夸大事实。 买卖居间合同的履约需要双方明确各自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行事。居间人要如实报告信息,委托人要支付报酬,同时双方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