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应该如何正确适用?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5年印发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附条件逮捕进行了规范。 在适用标准方面,首先是证据条件。案件必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证据有所欠缺,但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基本构成犯罪”,是指依据现有证据,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已经明确,能够合理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有监控录像显示嫌疑人进入了盗窃现场,现场也发现了嫌疑人的指纹等,但还缺少直接证明其盗窃财物的完整证据链,此时就可能符合附条件逮捕的证据初步要求。 其次是必要性条件,即确有逮捕必要。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例如,犯罪嫌疑人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且在案发后有逃跑迹象,就可以认为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 在适用流程上,侦查机关认为需要附条件逮捕的,应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提供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后,要经过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旦决定附条件逮捕,检察机关要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要求。侦查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条件逮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其证据是有所欠缺的。如果侦查机关在后续侦查中不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机关按照要求补充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