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因工受伤该如何维权?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童工因工受伤的维权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使用童工本身就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童工因工受伤后,第一步应该及时就医,确保得到有效的治疗。这是保障童工身体健康的关键,同时,就医的相关记录也是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接下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其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其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虽然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但可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来确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其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最后,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如果有)、工资条、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总之,童工因工受伤后,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用人单位承担应有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