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该如何寻求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求保护: 首先,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身自由权,情节严重的适用非法拘禁罪,可报警由警方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此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一是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反宪法相关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即属违法;二是有损害结果,包括因侵权导致公民思维状态改变以及精神、财产利益受损;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相关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