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要求,以下是一些有效保障其诉讼权利的方式及法律依据。 首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要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审判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要保障被告人有进行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让被告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再者,要保障其不受非法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了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保障其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