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间借贷纠纷里胁迫该如何认定?
我之前借钱给别人,现在对方不还钱还说当时是我胁迫他才写的借条。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民间借贷纠纷中这种胁迫是怎么认定的,我该怎么证明自己没有胁迫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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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理解胁迫的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胁迫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胁迫就是一方通过威胁、逼迫等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某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为我们判断民间借贷中是否存在胁迫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构成要件来看,胁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有胁迫的行为。这包括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比如,债权人拿着凶器威胁债务人写借条,或者威胁债务人如果不写借条就去伤害他的家人,这些都属于明显的胁迫行为。 二是胁迫人要有胁迫的故意。也就是说,胁迫人是故意通过威胁手段,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如果只是随口一说,没有真正要实施威胁行为的故意,一般不构成胁迫。 三是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比如债务人因为害怕债权人伤害自己或家人,不得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写了借条。 四是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或者目的与手段结合起来违法。例如,以合法的催债为目的,但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就属于手段违法。 在实际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存在胁迫,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主张受胁迫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短信聊天记录等。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存在胁迫。 总之,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胁迫认定的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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