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伪造债务该如何认定?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担心对方伪造债务来损害我的财产权益。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对于离婚时伪造债务是怎么认定的?我要从哪些方面去判断、留意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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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离婚时伪造债务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认定伪造债务,关键看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比如从借款时间上,如果存在明显纰漏,能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就可对债务不予认可。同时,可以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其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若能证明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也可认定为一方债务。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提出对方伪造债务的当事人负责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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