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姻法是如何界定虚假债务的?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问题有些担心。对方突然拿出一些债务凭证,可我之前完全不知情,怀疑是虚假债务。我想了解民法典中婚姻法对于虚假债务是怎么界定的,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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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虚假债务的界定是这样的:首先,在没有真实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情况下 ,夫妻一方通过伪造债务凭证、虚增债务等方式伪造债务,并且意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伪造虚假的借条、借据等债务凭证,或者与第三人协商进行虚假的借款等情况。这是从行为和目的的角度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也明确,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若在诉讼中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要求债权人说明债务形成过程却无法自圆其说;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等情形,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定扶养义务: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亲属之间相互负有抚养、赡养等义务。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于某件事情达成一致的意愿和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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