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如何认定证据?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认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患者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和权益保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认定证据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了解哪些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这是医疗过程的详细记录,像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还有患者的陈述,患者对自己就医过程和症状变化的描述也很关键。此外,药品、医疗器械等实物,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证据。 接着,来说说证据的认定方法。对于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对于实物证据,比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在证人证言方面,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一般来说,与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强。 最后,证据的认定要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或虚假的;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医疗事故的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原则的证据,才能在医疗事故认定中被有效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