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现金该如何举证?


在盗窃现金案件中,举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关乎能否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首先得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在公诉案件里,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接下来讲讲要证明盗窃现金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 主体证据:这主要是用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像居民身份证件以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简单说,就是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材料。 行为证据:这部分证据是重点,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现金的行为。被害人要详细描述在什么时间、地点现金被盗,现金有什么特征,比如现金有没有连号、是新钞还是旧钞等。 知情人士如果看到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他们的证言很关键,比如看到犯罪嫌疑人什么时间进入现场,从哪里拿走现金等。 实物证据也不能少,比如犯罪嫌疑人盗窃时穿的手套、鞋子,使用的作案工具,如果现金追回那现金就是赃款也是实物证据,这些最好有实物或者清晰的照片,并且可能还需要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还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等,不过这些要经过技术鉴定才行。另外,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以及证明收缴赃款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也是行为证据的一部分。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也很重要,能还原犯罪现场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以什么手段进入现场、从哪里窃取现金等。还有可能存在的视听资料,比如监控录像拍到犯罪嫌疑人盗窃现金的过程,这也是有力的行为证据。 结果证据:被害人关于现金失窃的陈述,证人关于现金被盗的证言,都属于结果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关于窃得现金的供述,那也能作为证据。 有关部门关于现金被盗的证明,比如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等。还有如果现金有后续的销赃等情况,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等相关证据也属于结果证据。 主观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占有、使用现金的证据,比如银行存款记录显示犯罪嫌疑人在盗窃后存入大量现金,或者有人看到犯罪嫌疑人拿着大量现金消费等证据。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现金的犯罪,就要通过上述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整个犯罪过程和事实。总之,只有收集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法律上有力地证明盗窃现金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