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自己是不知情逃逸?


在法律层面,“不知情逃逸”通常并非准确的法律术语,与之相关的准确表述是“无主观故意的离开事故现场”。交通事故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而要证明自己并非主观故意逃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比如事发路段的环境,要是光线昏暗、道路状况不佳或者存在视线盲区,这可能导致难以察觉事故发生。像在没有路灯的乡村道路上,突然撞到一个体积较小的障碍物,可能只会有轻微震动,驾驶人很难立刻意识到发生了碰撞。此外,车辆本身的状况也很重要,如果车辆隔音效果好、悬挂系统软,发生轻微碰撞时车内人员可能感觉不明显。例如一些高档轿车,其出色的隔音和减震设计,会让轻微碰撞的感觉变得很微弱。 其次是驾驶人的行为表现。如果在离开现场后,有证据显示驾驶人有主动联系警方或者前往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的举动,这能在很大程度上证明其并非故意逃逸。比如离开现场后发现车辆有异样,马上打电话向交警咨询情况,并按照指示前往交警队配合调查。再者,驾驶人在得知事故后积极配合处理,主动承担责任,也能表明其并非主观故意逃避责任。 最后是相关的证据支持。现场的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的记录等都能直观地反映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如果视频显示事故碰撞轻微,且驾驶人没有明显的停车、观察后再离开的迹象,就可以作为不知情的证据。证人证言也有重要作用,同车人员或者现场其他目击者的陈述,能证实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和反应。比如同车人员可以证明驾驶人在碰撞发生后没有异常举动,继续正常驾驶等。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因此,证明自己不知情而离开现场,关键在于通过多方面的证据和行为来展现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