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单位票据如何定性?


盗窃单位票据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常见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从法律角度来看,盗窃单位票据的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的票据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达到了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例如,一些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可能因为其可兑换成现金等财产性利益,在符合条件时会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然而,如果行为人盗窃票据后,又进行了其他的后续行为,比如伪造、变造票据并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等,那么就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如果盗窃票据后又实施了上述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么就应以票据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此外,在判断盗窃单位票据的性质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只是临时借用票据,并无非法占有票据所代表的财产利益的故意,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返还票据、赔偿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等。总之,对于盗窃单位票据的定性,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