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该如何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认定方式: 从“认罪”角度来看,“认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这里所说的“认罪”,既包括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包括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比如张三实施了盗窃行为,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并且认可自己构成盗窃罪,这就属于认罪。 从“认罚”角度而言,“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例如李四在盗窃案中,不仅如实供述罪行,还主动退还了盗窃所得财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就是典型的认罚表现。 在认定程序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指控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总之,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表现,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