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手续费跨月取得发票该如何做账?
我公司支付银行手续费时当月没取得发票,下个月才拿到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跨月取得发票的情况该怎么做账,是在支付手续费时先做个临时的账务处理,等拿到发票再调整,还是有其他更合适的做法呢?想了解下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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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银行手续费跨月取得发票的情况较为常见。我们先来说说支付手续费但未取得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在支付当月,即便没有拿到发票,按照实际发生原则,也需要对这笔费用进行记录。这是因为费用已经实际产生,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当月的财务状况,我们应该进行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也就是说,只要费用在当期已经发生,不管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所以,在支付银行手续费时,应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里的“财务费用——手续费”就是专门用来记录企业在银行办理业务所产生的各种手续费支出。而贷记“银行存款”则表明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减少了,因为支付了手续费。 当跨月取得发票后,就需要对之前的账务进行调整。这是为了确保会计记录与实际的发票信息一致。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此时,需要根据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这里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表示企业可以从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的税额,贷记“财务费用——手续费”则是对之前多记的费用进行冲减。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由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只需要将发票附在之前的记账凭证后面,作为费用发生的合法依据即可,无需再做额外的账务调整。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财务记录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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