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收入该如何做账?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会计,公司有一些业务客户没有要求开发票,形成了不开票收入。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收入在财务上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怎样做账才符合法律规定,怕做错了给公司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做账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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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不开票收入指的是企业取得了收入,但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的情况。这部分收入同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不开票收入也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 做账时,不开票收入的账务处理与开票收入基本一致。在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未开具发票,收到货款 11300 元,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不含税收入为 11300÷(1 + 13%) = 10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13% = 1300 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1300 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元,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元。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将不开票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未开具发票”栏次。如果后续客户又要求开具发票,企业需要在开具发票的当期,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冲减,同时在“开具发票”相应栏次填写正数。这样做可以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重复纳税或漏纳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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