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后如何讨回债务?


当债务人失踪后,债权人想要讨回债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途径: 第一,申请宣告失踪并要求财产代管人偿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就包括债权人。一旦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债务人失踪,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债务人仍未出现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若债务有保证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设定了保证,在债务人失踪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在债务人失踪后,债权人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