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我遇到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一个案子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但审理时新法已经实施了。我不太清楚该用旧法还是新法来判,想知道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法律上有什么具体规定,能帮我确定这个案子到底适用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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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含义通俗来讲,就是在处理案件时,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律,但如果新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那么就适用新法律。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其中有几种具体情况需要分开讨论。第一种情况,如果旧法不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那么此时适用旧法,也就是不以犯罪论处。例如,在过去某个时期,某种经济行为在旧法里不被认定为犯罪,但随着经济形势和法律的发展,新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对于发生在旧法时期的该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情况,如果旧法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那么适用新法,同样不以犯罪论处。这体现了法律的进步和对人权的保障。比如曾经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在旧法里构成犯罪,但在新法中基于更合理的考量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对于发生在旧法时期的此类行为就不再认定为犯罪。 第三种情况,如果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旧法应当追诉的,就要比较新旧法的量刑轻重。如果新法处罚较轻,就适用新法;如果旧法处罚较轻,就适用旧法。判断处罚轻重时,主要比较法定刑的高低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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