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儿,相关行政行为发生的时候适用一个旧的规定,但处理的时候有了新规定,新规定对我更有利。我就想知道,行政法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像刑法那样,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来处理我的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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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则适用新法。这一原则旨在平衡法的安定性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从法的安定性角度来看,人们通常是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随意适用事后的法律,会让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预期,破坏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所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 然而,当新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比如,新的规定降低了罚款的数额,或者减轻了其他行政处罚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法,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体现了这一精神。例如《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条款为行政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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