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社保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所在的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保,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话,应该给我怎样的补偿,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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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社保的补偿标准在不同方面有不同规定。 从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社保补缴角度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补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同时可能要承担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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