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样降低男方的负担?


在离婚时降低男方负担,主要可以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男方在婚姻中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较大,或者女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男方可以主张适当多分财产,以此来降低经济负担。同时,如果男方能够证明某些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仍归男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其次是债务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男方需要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果是女方的个人债务,如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个人消费、赌博等所欠下的债务,男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分担比例,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最后是子女抚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差,在争取抚养权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女方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或者证明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男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与女方协商合理的抚养费数额,若协商不成,也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