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样减刑?
我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现在在服刑。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想好好改造争取早点出去重新做人。但我不知道这种罪名要怎么申请减刑,具体有什么条件和流程,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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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于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的罪犯,同样适用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犯来说,要获得减刑,首先要满足上述的基本条件。在实际操作中,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是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立功表现则根据具体的立功情形来认定。 减刑的程序方面,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也就是说,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等执行机关会对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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