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该如何办理?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上的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和正常结婚登记在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特别之处。在所需材料方面,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此外,由于是补办结婚登记,可能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材料,例如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在办理流程上,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双方要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查看是否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意味着,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开始,双方的婚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生病或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帮助和照顾;在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