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费如何报销?

我最近生病去医院看病花了不少钱,对医疗费报销这块不太懂。想知道到底该怎么去报销医疗费,是有什么固定流程,还是要准备些什么特定材料之类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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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报销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流程和要求。首先来说说医保报销,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 医保报销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指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报销流程上,如果是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终结后10日内,携带本人医保证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医嘱单复印件(因公出差、探亲人员应附单位证明;异地外驻人员应附异地外驻就医申报表;转院就医人员应附转院申请表)等审核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经办科室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 要是门诊特殊检查费用,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于次月凭医保门诊病历、特检单、医保处方、医保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每2个月凭医保门诊病历、特治单、医保处方、检查单、医保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而享受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费用,于每年6月、12月凭门诊病历、医保处方、医保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时,经办科室会当场清点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时,会一次性告知尚需补交的材料,参保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经办科室按照国家“三个目录”有关规定,在当月完成所有受理材料的费用核审工作,并提供每份受理材料中不可报销费用及按比例负担费用的项目清单。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医疗费用,审核时间适当延长,但自材料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费用结算方面,审核登记的次月15日至20日为费用结算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中心经办科室进行费用结算。特殊情况由市医保中心事先电话通知。结算时,经办科室会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构成清单,参保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履行签字结算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到市医保中心报销提现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示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留存、备查。 另外,还有工伤等情况下的医疗费报销。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为: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急诊结算程序为: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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