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本人处理不服该如何救济?


当公务员对本人处理不服时,有多种法定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公务员救济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机关的不利处理时,法律为其提供的一系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渠道。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依法依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公务员的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申请复核是第一步。当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原处理机关会对该处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此外,公务员也可以选择不经过复核程序,在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除了申诉之外,公务员还可以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在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为最终处理,这进一步保障了公务员的权益,确保其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审查和处理。 另外,如果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以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