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觉得应该先找债务人,我有先诉抗辩权。但听说这权利有被限制的时候,我想知道到底在哪些情况下会限制我行使先诉抗辩权呢,能给我详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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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清偿的权利。一般来说,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这项权利会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首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债务人找不到,并且名下没有可以用来还钱的财产时,债权人的利益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这时,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会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很可能无法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这意味着即使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也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如果还让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会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会受到限制。 最后,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保证人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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