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行政诉讼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证据是确保案件公正裁决的关键环节。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为您介绍如何审查行政诉讼证据。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上述证据种类。 证据审查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重要方面入手。合法性审查,就是看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像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等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性审查,是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伪造、篡改等情况。例如,书证的原件通常比复印件更具真实性,如果对方提供的是复印件,就要考虑其真实性。关联性审查,是看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如果一个证据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毫无关联,那它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与处罚行为无关的其他事件的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 在审查证据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等。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总之,审查行政诉讼证据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谨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