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子数据应如何进行审查与认定?

我涉及到一个法律纠纷,其中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但我不太清楚法院是怎么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想了解下审查和认定电子数据有没有什么标准和流程,这些电子数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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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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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电子数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比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等。这些数据在现代社会的各类纠纷中,越来越多地被当作证据使用。那么,该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与认定呢? 首先,对于电子数据的来源,要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会着重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这就好比我们判断一个物品是否可靠,要先看看它的生产环境和保存环境是否靠谱。比如,如果电子数据是从一个经常出现故障、容易被篡改的系统中获取的,那它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此外,还要审查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比如,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有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有没有违反法定的程序等。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那么该电子数据可能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法院会考虑电子数据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比如通过电子签名、哈希值等技术来判断数据是否被改动过。哈希值就像是数据的“指纹”,一旦数据被改动,哈希值就会发生变化。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果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它的真实性就更有保障。 再者,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也就是说,电子数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果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个人生活聊天记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完整的保管链条、有可靠的技术保障等情况的电子数据,其证明力相对较高。如果电子数据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证明力也会相对较强。而对于一些来源不明、容易被篡改的电子数据,其证明力就会较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从来源、内容、关联性、证明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才能在案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公正的裁判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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