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离婚会怎么判?


在我国,乙肝携带者离婚时,法院的判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婚姻关系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虽然乙肝携带者这一情况可能会给夫妻生活带来一些影响,但它本身并非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仅仅因为一方是乙肝携带者而没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夫妻双方只是因为一方有乙肝,但是感情基础还在,没有出现如重婚、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法院大概率会驳回离婚请求。只有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调解无效时,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一方是乙肝携带者,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若另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乙肝携带者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这里乙肝如果病情稳定不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情况),那么另一方会被优先考虑获得抚养权。例如,一方经济稳定、有良好的居住环境且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而乙肝携带者一方病情不稳定,经常需要治疗等影响照顾孩子,这种情况下前者获得抚养权可能性大。但如果乙肝携带者病情稳定,不影响正常生活和照顾孩子,也有很大机会争取到抚养权。 最后是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不会因为一方是乙肝携带者就对财产分割产生特殊影响。比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存款等,正常情况下是平均分配,除非有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相关概念: 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修复,达到了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法律规定了多种具体情形来认定。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