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协议离婚的权利?


要确保协议离婚权利,可从以下多方面着手。首先,了解协议离婚的基本概念很重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明确了协议离婚需要书面协议这一重要形式。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其内容合法、公平且明确。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协议中对于子女相关问题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出发点。 财产分割方面,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要合理,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债务处理也不容忽视,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及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协议中要清晰界定债务情况并明确分担方式。 另外,申请离婚登记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要把握好冷静期的时间和相关规定。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样,整个协议离婚的程序才算完成,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在协议离婚中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