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猝死谁承担责任?


学生体育课猝死责任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对学生的死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错误行为,那么这个人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学校方面存在过错,比如体育老师明知学生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仍安排其参加高强度体育活动;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猝死;或者在学生出现不适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等情况,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要为学生的伤亡负责。 如果学生自身存在潜在的疾病,而家长没有告知学校,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开展体育课,且在学生发病后及时进行了救助,这种情况下学校可能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部分公平责任。这是因为学校没有过错,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能需要分担一部分损失。 此外,如果是体育器材供应商提供的器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学生猝死,那么器材供应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体育课猝死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家属可以与学校等相关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