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如何送达?

我和我配偶有一方在国外,现在打算走离婚诉讼程序。但听说涉外离婚诉讼送达和普通的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送达,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送达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送达方式,每种方式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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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诉讼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诉讼情况并参与到诉讼中来。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方式。


首先是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中国和受送达人所在国共同加入了某个关于司法协助送达的国际条约,那么就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比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当涉及向这些国家的受送达人送达时,就适用公约规定的程序。


其次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种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没有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或者虽然有条约但条约未规定送达方式的情况。具体操作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再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最后由该国的外交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这种送达方式程序相对复杂,但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过,这种方式的不确定性较大,因为不同国家对于邮寄送达的规定和接受程度可能不同。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也是可行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送达方式越来越便捷高效。只要能够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了法律文书,就可以视为送达成功。


若受送达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种情况下,通过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是常见的做法。


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采用。它能够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无法送达而导致诉讼停滞。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涉外离婚诉讼等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程序有法可依,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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