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起诉时如何送达传票?

我打算起诉离婚,但是不清楚法院是怎么把传票送给对方的。是直接送到对方手里,还是有其他方式?我担心对方故意不收传票,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想了解下离婚起诉时传票送达的具体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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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起诉中,传票送达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能确保被告知晓诉讼的相关信息,并保障其参与诉讼的权利。传票送达有多种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法院会派工作人员将传票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也就是被告本人。如果被告本人不在,也可以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这种方式能保证被告及时收到传票,明确诉讼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法院工作人员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委托送达是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比如被告居住在外地,受理案件的法院可能会委托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帮忙送达传票。 邮寄送达也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法院会通过邮政机构将传票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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