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该如何清偿?


在探讨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用于购房,离婚后,银行既可以要求男方偿还全部贷款,也可以要求女方偿还全部贷款。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那么应当先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在离婚时,可以先将房产出售或者用存款来偿还共同债务。 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比例。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男方承担70%的债务,女方承担30%的债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要求男方偿还全部债务,男方不能以与女方的协议为由拒绝偿还。男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女方追偿。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总之,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债务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合理分担债务,以维护自己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